特别累犯条件是什么?-特别累犯条件
特别累犯这东西,说白了就是把你之前那条犯的事儿,再犯一次;并且这事儿性质要是够狠,那就直接把你送进“特别累犯”那个坑里,不用等三年了,直接一按按钮就坐实了。
这概念听着挺深奥,实际上就两个词蹦出来:前科是重了点,再犯又实了。 那会儿咱们公安办案,认定累犯是要看个工夫线,看你在前科犯完罪之后,过了多久才会再犯。
这个工夫线,一般分两种情况。
第一种是相对例外,前科犯完罪之后,间隔六个月以内再犯同样性质罪,这就算累犯,不用坐牢了,直接判重一点就行。
第二种就是最常见的常态,前科犯完罪,过了五年再犯,要么错过了五年,就在五年之后的五年内再犯那些性质一样的犯罪,这才算累犯,这时候你就要坐牢了。 特别累犯,实际上就是把这两条线给拧成了一团,并且务必知足几个硬性指标。
起初,你前科犯的是特别重的罪,像死刑缓期执行、无期徒刑、要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些。
这就好比那会儿有人顶着“死刑”要么“十五年”的名头,略微有点动静,警铃就响。你这次再犯,性质务必和那会儿那个“特别重罪”保持一致。
不是随意换个罪名,比如你那会儿偷了,这次要是偷了但罪名改成了诈骗,那就不认账,不算累犯。务必是同性质,就连是同级别,比如都是贪污、都是盗窃、都是走私那些。 最关键的一点,就是“累犯”这两个字,实际上是对“累”这个点做了特别强调。
一般来说,累犯是指前科犯完罪后,过了五年之内,又犯同类重罪;要么过了五年之后,又过了五年之内,又犯同类重罪。
可是“特别累犯”加了个限定词,意思就是:只要你是出于特别重的罪(十年以上),哪怕你过了五年,哪怕过了十年,只要你在这五年之内(要么说十年之内)再犯同样的特别重罪,不用看工夫跨度了,直接认定特别累犯。
这就相当于把工夫窗给关掉了一半,直接死磕“同性质、同重罪”这两个点。 为了把这局部概念给掰开了揉碎了讲清楚,咱们得看几个具体的例子和数据。就拿贪污罪来说,这本来是十年以上的重罪,要是前因后果特别严重,直接压到无期徒刑要么死缓,那一旦你在五年内再犯同样的贪污,不管中间过了多久,直接定性为特别累犯。
还有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毒品犯罪,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这些罪名本身就没有个固定刑期,只要涉及这些,顶多十三年,一旦判重了就是无期或死缓。你要是前头因贩卖吗啡被判了十年,要么终身,然后在五年内再犯一次贩卖,甭管隔了多远,直接就是特别累犯。 数据方面,我们看公安部的一些统计,别看不会把“特别累犯”单独列个数字出于没定标准,但我们能够反推一下。对于一般/平平累犯,出于工夫跨度大,给犯罪分子留了缓冲空间,故此实施再犯的人相对较多。但要是是特别累犯,出于工夫被压缩了,只要性质对得上,再犯的概率就特别高。
这就害得一类罪犯的再犯率特别高,并且一旦认定,就没有回旋余地了。 在实务操作里,别当作判了“特别累犯”就能少打几个字。
这个帽子一扣,量刑程序就变了。
那会儿一般/平平人再犯同类罪,法官心里还要掂量掂量,看是不是第二、第三次,给个缓刑看吗?目前特别累犯直接就是实刑,并且刑期一般要在十年以上,出于前科已经是十年以上的重罪了,这次再犯,说明人身悬性极大,务必严惩。 有时候你会发现,有些案子表面上看工夫跨度挺大,比如前科是二十年前犯的,这次是今年犯的。
按理说这还是一般/平平累犯吧?不对,仔细一对照,前科那二十年前,要是当时鉴定要么当时判决的,性质也是重罪,要么当时判了无期死缓,那这次再犯重罪,就符合了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。
要是前科判的是管制要么拘役,那就是一般/平平累犯,顶多坐牢一年要么三年,跟特别累犯那区别可就大了。
故此啊,别光看工夫长短,得看性质有没有“特别重”,要是性质对不上,那工夫再久也没用。 最终还得提一下,认定特别累犯对被告人来说是个天大的利空。出于一旦认定,服刑刑期一般会加重,并且限制住了。别看有时候为了体现惩罚性,可能会在判决时判得重一点,让你多坐几年,但本质上还是把你往死里推。
毕竟,法律给这种人的处罚,根本不是为了给他们改过自新,而是为了警示。就是告诉他们,别当作法外之地没人管,哪怕过了十年、二十年,你犯那种性质特别重且再犯的,还是得没合计。
故此啊,在涉及特别累犯认定之前,先搞清楚前科到底算不算“特别重”,工夫线是不是已经被压缩到了那五年的止损线内,这才是关键。
不然拿着十年前的重罪判,来判你目前的重罪,那就是赢了笑话,输了牢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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