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四十七条及各地税务机关操作口径,什么条件能做核定征收,核心在于“账目失真”或“申报失实”。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情形:
账目混乱型:虽设账簿,但无法查证
企业虽设置了会计账簿,但存在以下问题,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算应税所得:
- 收入、成本、费用交叉混记,凭证编号断裂;
- 银行流水与账面收入差异巨大,无法合理解释;
- 成本发票与实际业务严重脱节(如大量“白条入账”);
- 多套账簿并存(“阴阳账”),且无法提供完整资料。
税务处理逻辑:当企业账务“看得见但看不懂”,税务机关将依据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(试行)》(国税发〔2008〕30号),采用“成本费用总额÷应税所得率”方式倒推应纳税所得额。
【典型案例】某商贸公司“账目混乱”被核定补税
某商贸公司账面年收入280万元,但银行流水显示实际入账1200万元,老板称“部分现金收入未入账”。因无法提供完整销售记录,税务机关按行业应税所得率12%核定,补缴企业所得税(1200万×12%×25%)=36万元,并处0.5倍罚款18万元。
凭证缺失型:应设未设或凭证残缺
企业未依法设置账簿,或虽设账但关键凭证缺失,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:
- 个体工商户、小规模工作室无任何财务记录;
- 企业账簿仅记录现金收支,无发票、合同、物流凭证;
- 费用报销无真实业务支撑(如“办公用品”大额发票无明细);
- 跨区域经营未建立异地成本核算体系。
政策依据:《会计法》第三条要求“依法设置账簿”;第三十六条明确“不具备设置条件的,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”。
若未依法建账,税务机关可直接依据《税收征管法》第三十五条核定应纳税额。
申报异常型: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
企业虽账目清晰、凭证齐全,但申报数据与行业均值、历史数据、资金流严重偏离:
- 毛利率连续3年低于行业均值50%以上;
- “零申报”“负申报”持续超6个月;
- 关联交易定价显著偏离独立交易原则;
- 利用关联方转移利润(如高价采购、低价销售)。
重点提示:“正当理由”需有客观证据支撑,如:政策性降价、自然灾害影响、行业周期性亏损等。仅以“市场竞争激烈”为由,通常不被认可。
政策导向型:特定区域/行业简化征管措施
部分地区为简化征管、扶持特定业态,对特定类型企业采用“预核定”方式:
-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(如小卖部、早餐摊);
- 直播电商“核定征收试点区”(如某地对主播工作室按0.8%核定个税);
- 农业合作社、科技型小微企业阶段性适用;
- 改制过渡期企业(如国企分立、重组中账目暂未规范)。
注意:此类“主动核定”通常有明确文件依据(如XX市税务局公告〔202X〕X号),且多为临时性、区域性政策,不可视为长期筹划工具。
【区域政策举例】某省对“网络直播”行业核定试点
年起,某省对注册在本地且主要收入为直播打赏、广告的个体户,按“经营收入×0.8%”核定个人所得税。但要求:① 主播常住地在本地;② 收入通过本地平台结算;③ 月均开播≥15天。若主播实际办公地在外省,将被重新调整为查账征收。
稽查触发型:税务稽查中发现重大风险点
在税务稽查过程中,若发现企业存在:
- 故意隐匿收入、虚列成本;
- 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;
- 跨境利润转移证据确凿;
- 抗税、骗税等违法行为。
税务机关可依法直接核定应纳税额,并按偷税处理——这已非“征收方式选择”,而是法律惩戒措施。
法律后果:按《税收征管法》第六十三条,追缴少缴税款0.5~5倍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