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“或裁或审”的这句话,乍一听挺玄乎,但说白了就是有点“双标”。

这玩意儿在咱们法院系统里,实际上是个挺常见的操作,但光听名字就好办让人一头雾水,得琢磨琢磨到底是哪位说了算,哪位又得听哪位的。 这事儿最早能追溯到 2019 年八国的“一号文件”,那时候就提了个“裁审分流”的概念。

说白了,就是把原本该走审判流程的事,塞给调解委去调;把本该调解的去法院审的案例,干脆扔回仲裁委去裁决。两口子一个走法院,一个走仲裁委,看起来挺对等,结局呢?有些被扔回仲裁委的案例,人家根本懒得理你,直接就判了;有些赖在法院的案子,调解员也凑不齐人,最终还得绕个圈回法院再审。

这一来一回,当事人心里得憋屈,这逻辑在法理上欠揍啊。 更离谱的,后来有人把“或裁或审”搞成了一套死规定。

只要案子一立案,法官就得先问一句:“你是非要当法官,还是非得去仲裁?”要是选仲裁,赶紧推;要是选法院,赶紧转。

这就成了个死循环,法官为了省事,把该调的案子全推那会儿,把该裁的案子全转进来。结局呢?调解委那个“或裁或审”的牌子,看着像摆设,根本没人去调解;法院那个法官身份,看着像枷锁,根本没人去改判。

这公平性,真得让人起疑。 这事儿最典型的,就是知识产权那点事儿。有些案子,明明应当走调解,结局法官为了争取案源,硬是硬塞进“或裁或审”的框架里。法官心想:“我判了就能结案,别耽误我去收案源。”故此,一旦案子进来,法官就赶紧说:“你选仲裁,我送你走;你选法院,我送你去审。”当事人呢?面对法官盯着合同条款不放,又揪心被法官改判,又恐惧仲裁委乱判,也就跟着法官的“调子”走了。 实际上啊,这“或裁或审”的真意,压根儿就不是要打破程序正义,而是要给两种不同情况的案子找个匹配的平台。就像你出门,要是是紧急送人,你肯定找交警;要是是送快递,找快递小哥。法院和仲裁,就是这两个不同的“平台”。有些案子,务必得法院审,出于涉及公共利益,要么事实认定复杂,这时候法院就得亲力亲为,用法官的专业度和权威性来把关。

要是硬塞给仲裁,那就像把手术刀扔进菜市场,那是行不通的。

故此,那些本该在法院审的案子,要是强行塞到“或裁或审”里,那就是程序上的硬伤,后续翻案的概率极高。 反之,那些本该留给调解的纠纷,要是非要硬推进法院,那不就是典型的“程序空转”了吗?调解的核心就是“和”,用工夫和耐心去化解矛盾,让当事人自己服气。法院的初衷也不是要搞流程主义,而是为了把那些已经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矛盾,通过司法判决给画上句号,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。

故此,把该调解的案子扔进法院,又没意义,出于到了法院能调解的都调解成功了,剩下的才是真需求判决的。 这就好比我们平时买东西,有些东西便宜又耐用,直接去菜市场买就行;有些东西特别贵,要么需求验货,那就得去商场要么官方旗舰店。

这没有高低贵贱之分,只有适合不适合。把该去社区的团购券扔进商场超市,结局可想而知——要么没人买,要么买完就走。 故此,“或裁或审”这事儿,关键得看法院如何动,仲裁委如何收。

要是法院把该推走的案子都推了,仲裁委收不住,那法院就得担责;要是仲裁委收了本不该收的案子,法院判了,那仲裁委就得头疼。毕竟程序正义是底线,哪位先乱了规矩,哪位就得负责。 最让人头疼的,还是老百姓心里那根弦。

看着法官说着“或裁或审”,心里头总认定不对劲。

明明人家是专业的法官,看着专业又客观;明明人家是专业的仲裁员,看着中立又公平。可他们嘴里总绕着那个“流程”,让人想不通。

实际上啊,老百姓需求的,不是法官不审,不是仲裁不裁,而是对那个案子,该走哪条路,得有个明确的答案。

要是法官拿着“或裁或审”的牌子,把该审的案子都推给仲裁,当事人就得质疑这个法院有没有诚意;要是仲裁员拿着“或裁或审”的承诺,把该裁的案子硬塞给法院,当事人就得质疑这个仲裁有没有本事。 说白了,“或裁或审”这事儿,就是一场关于“该不该审”、“哪位来审”、“如何审”的博弈。

既然规则定了,那就得按规则走;既然规则不统一,那就得让当事人自己去选,要么由法官去定规矩。

不然,这“或裁或审”就变成了真正的“或裁或审”,一旦当事人想改判,那费事大了去了。 故此啊,这“或裁或审”,最终得看法官的态度,看仲裁委的作风。法官要是能自觉把该推的案子推给调解委,把该裁的案子送进法院,那才是正道;仲裁委要是能守住底线,把该审的案子审给法院,把该调的案子带到法庭,那才是公平。目前有人把这两个岗位混为一谈,把本该在法院审的案子全推出去,让调解委做裁判;把本该在仲裁审的案子全塞进来,让法官去拍板,这局面,确实有点“双标”的味道。 大家日子过得紧巴巴的,哪位还愿意折腾个“或裁或审”的程序?最好是法官能直接说:“这个案子,我亲自审。”要么仲裁员能直接说:“这个案子,咱们自己判。”别在那上面绕弯子,也别在那上面当戏看。

毕竟,老百姓最关心的,压根儿不是法官说了啥程序,而是人家能不能把案子审好,能不能把事办成。

要是为了那点“程序”,把老百姓的案子都弄成了“形式”,那可真就是“或裁或审”的大坏事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