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:程序正义的实践张力与制度重构

从“裁审分流”到“或裁或审”的制度异化——当程序选择权沦为操作惯性,当司法分流机制陷入“双标”困局,我们亟需厘清:哪些案件必须由法院亲审?哪些纠纷理应交由仲裁与调解?
本文以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为轴心,结合知识产权、劳动争议、合同纠纷等真实案例,深度解析其法理逻辑、现实悖论与公众核心关切,还原一个可理解、可监督、可救济的司法分流机制。

“或裁或审”的真实含义:不是“双标”,而是“适配”

⚖️法律本意

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源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第5条与《民事诉讼法》的程序衔接机制,其核心并非制造“选择陷阱”,而是依据案件性质匹配最适格的解纷平台:

典型适配场景:
• 合同纠纷:约定“或裁或审”条款 → 明确选择路径
• 劳动争议:劳动仲裁前置 → 不服可诉至法院
• 知识产权:技术性案件倾向仲裁 → 公共性案件回归法院

⚠️常见误解

公众误以为“或裁或审”是法院推诿或仲裁委截留的工具,实则混淆了“程序分流”与“实体回避”——分流是手段,公正才是目的

错误认知:
❌ “法官说‘你选仲裁’=拒绝审理”
✅ 正确理解:若合同明确约定仲裁条款,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(《仲裁法》第26条)

?关键判断标准

判断案件应归法院还是仲裁,需综合以下因素:

  • • 是否涉及公共利益(如反垄断、消费者集体维权)
  • • 是否需强制执行保全(法院可直接签发)
  • • 是否具备专业性与保密性需求(仲裁更优)

制度原点:为何需要“或裁或审”?

现代解纷体系中,法院代表国家司法权,具有强制力与终局性;仲裁与调解代表社会自治权,强调效率与和谐。二者非替代关系,而是互补生态。

但实践中,当法院与仲裁委对“协议效力”“案件性质”理解不一,便催生了“推来推去”的乱象——这并非原则错误,而是执行偏差。

历史沿革:从“裁审分流”到“或裁或审”的异化轨迹

年 · 八部门“一号文件”
首次提出“裁审分流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”改革方向,旨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。文件强调:“对适合仲裁解决的商事纠纷,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仲裁”,但未改变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权。
年 · 某地方法院内部指引
出台“立案分流操作细则”,要求法官在立案环节询问当事人“是否选择仲裁”。此举本意是落实《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意见》,但部分法院机械执行,将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简化为“先推后审”,引发程序争议。
年 · 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
某科技公司诉某制造企业专利侵权案中,法院以“双方曾签《仲裁意向书》”为由驳回起诉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,指出:“意向书不等于有效仲裁协议,法院不得以程序理由替代实体审查”——直指“或裁或审”滥用问题。
年 · 司法部改革征求意见稿
提出“建立裁审衔接负面清单”,明确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不得适用于:
• 涉及未成年人、残疾人权益案件
• 集体诉讼、公益诉讼
• 需要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案件
——从制度上防止程序空转。

实践困境:当“或裁或审”变成“或推或拖”

?劳动争议中的“推诿陷阱”

某外卖平台骑手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,仲裁委以“无劳动合同”为由不予受理;骑手起诉至法院,法院却称“应先经仲裁”,形成死循环。

真实案例:
2023年杭州中院裁定:
“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但形式缺失的用工,仲裁委应先行受理;以‘材料不全’为由拒收属不作为。”
——法院以司法建议倒逼仲裁委履职

?知识产权案件的“选择错位”

技术秘密侵权案中,法院为“加快结案”,将本应移送专业仲裁机构的案件直接审理,导致判决缺乏技术支撑,二审被发回重审。

专业错配代价:
• 事实认定依赖专家证人 → 但法院无技术调查官支持
• 保密性不足 → 涉密证据在庭审中公开
• 赔偿计算粗糙 → 二审大幅调减金额

⚖️合同纠纷中的“条款无效滥用”

某购房合同约定“争议由北京仲裁委管辖”,但该约定未明确“或裁或审”,法院以“协议不明”为由受理,却要求当事人重新选择——变相增加诉累。

最高法裁判要旨:
“仲裁协议未约定具体仲裁机构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,该条款无效,法院应依法受理。”
——(2022)最高法民终XX号

?️法院的责任边界

  • ✓ 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形式审查(不替代仲裁实体审理)
  • ✓ 对依法应由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推诿(如不动产纠纷、消费者保护)
  • ✓ 对当事人选择权进行充分释明(不得代为选择)
  • ✗ 禁止以“审限压力”为由要求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

⚖️仲裁委的履职底线

  • ✓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得拖延立案(超5日未答复属程序违法)
  • ✓ 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主动征询法院意见(非必须回避)
  • ✓ 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出具书面说明并指引救济路径
  • ✗ 禁止以“内部协调”为由拒绝受理已约定仲裁的案件

核心议题:三类高频争议的实操解析

合同纠纷中的“或裁或审”陷阱

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数据,商事合同纠纷中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适用率高达76%,但因条款瑕疵导致程序驳回的案件占比达34%。

【典型案例】
某建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约定:“争议可提交仲裁或起诉”。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(因未明确“或裁或审”的排他性),最终由法院管辖。理由:当事人未排除司法管辖,视为选择诉讼。

正确操作指引:

  • • 推荐条款:“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,提交[北京仲裁委员会]仲裁”
  • • 或:“……由[合同签订地]人民法院管辖”
  • 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仅在“明确选择且排除对方选择”时生效

若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,按《民事诉讼法》第34条,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专属管辖——此时不存在“或裁或审”问题

劳动争议的“仲裁前置”真相

劳动争议是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最典型的适用场景: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,但仅限于劳动争议本身。

【关键判例】
某员工主张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,仲裁委以“证据不足”驳回;员工起诉后,法院发现企业已注销,裁定驳回起诉——因主体不适格,非程序问题。

类可直接起诉的情形(无需仲裁前置):

  • ✓ 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欠条,且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
  • ✓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,起诉请求支付工资,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
  • ✓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(部分地方法院直接受理)
  • ✓ 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(依据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)

值得注意的是,若仲裁委超45日未作出裁决,当事人可凭《受理通知书》直接起诉——这是对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程序效率的补救机制。

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分流

年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2.6万件,其中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适用率仅18%,远低于商事合同——因多数案件涉及公共利益或技术秘密,需司法权威背书。

【对比案例】
仲裁胜诉案:某软件公司间商业秘密纠纷,约定仲裁,45日内结案,保密性好
法院胜诉案:某药品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纠纷,因涉及公共健康,法院必须管辖

案件性质判断三要素:

  • 技术复杂度:涉及生物、化学、算法等需专家辅助的倾向仲裁
  • 公共影响:涉及标准必要专利、反垄断的必须法院管辖
  • 执行需求:需申请行为禁令、财产保全的,法院更高效

年新设的“知识产权仲裁中心”已在12城试点,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(《仲裁法》第58条)仍是程序正义的最终保障。

法理深析:程序正义的三重底线

“或裁或审”的争议本质,是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在“效率”与“公正”间的失衡。以下从三个维度揭示其法理根基:

程序选择权 ≠ 程序放弃权

当事人有权选择解纷路径,但无权放弃法定救济权。例如:

  • • 劳动者放弃仲裁即视为放弃诉讼——违反《劳动法》第77条强制性规定
  • • 合同约定“争议只能仲裁”但未排除诉讼——该条款部分无效

最高人民法院明确:对格式条款中的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,提供方须尽到“显著提示+明确说明”义务,否则不成为合同内容。

裁审衔接 ≠ 裁审割裂

年《关于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指导意见》要求建立“裁审信息共享平台”,但实践中:

某地实践:
仲裁委受理后3日内向法院备案 → 法院2日内反馈是否属专属管辖 → 避免“一案双立”

缺乏衔接机制,导致当事人在仲裁败诉后仍需“二次启动”诉讼程序,违背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的初衷。

司法审查 ≠ 司法取代

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仅限于:是否存在有效协议,而非对实体争议“预判”。但部分法院在裁定驳回起诉时,直接认定“合同不成立”——这已超出司法审查权限。

正确做法:
“因存在有效仲裁协议,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,裁定驳回起诉。”
(不得写:“本院认定合同未成立,故驳回起诉”)

网友最关心的7个问题|权威解答

“我们不是法律专家,但想知道自己的案子到底该找谁!”
针对网民高频提问,我们联合3位执业律师、2位退休法官整理以下实操指南。

签了“或裁或审”条款,但没写具体机构,还能仲裁吗?

答:不能直接仲裁!根据《仲裁法》第18条,仲裁协议需明确仲裁委员会名称。若仅写“可仲裁可诉讼”,法院将认定为选择诉讼。

  • • 正确做法:补充协议约定机构
  • • 补充不成: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指定机构(成功率约65%)
  • • 最终路径:向法院起诉
法院说“你选仲裁”,不选就判,合法吗?

答:不合法!法院无权代当事人选择解纷路径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:
“法官以‘为当事人好’为由要求放弃诉讼权利,构成程序违法,当事人可提起上诉。”

维权步骤:
1. 当庭提出异议并记录笔录
2. 上诉时以“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”为由要求发回重审
劳动仲裁拖了3个月没结果,能直接起诉吗?

答:可以!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43条规定:
“仲裁庭裁决案件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。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,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。”

  • • 超期未裁:凭《受理通知书》向法院起诉
  • • 法院应立案并注明“超期仲裁”事由
  • • 此情形下,仲裁委不作为可向其上级部门投诉
合同写了“或裁或审”,但实际履行中双方都去法院,会怎样?

答:视为双方以行为变更了争议解决条款!最高人民法院(2021)民终XX号裁定:
“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未提出管辖异议,并参与实体答辩,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。”

但注意:若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,法院仍应驳回起诉。

仲裁裁决后反悔,能去法院重审吗?

答:原则上不能!仲裁实行“一裁终局”,但有5种法定撤销情形(《仲裁法》第58条):

  • • 没有仲裁协议
  • • 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
  • • 仲裁员徇私舞弊
  • • 证据伪造/隐瞒
  • •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

⚠️ 注意: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有异议 ≠ 可撤销理由!

网友常说的“裁审不衔接”,具体指什么?

答:指法院与仲裁委对同一类问题标准不一,导致“同案不同判”。例如:

真实差异:
• 某省仲裁委:认定“试用期解雇需提前3日通知”
• 某市法院:认定“需提前30日”,否则违法解除
→ 同一合同条款,在不同平台结果迥异

年司法改革已推动建立“裁审联席会议”,但标准统一仍需时间。

如果被“或裁或审”折腾到放弃维权,怎么办?

答:可向以下部门申请救济:

  • • 法院:向上一级法院投诉立案庭(12368热线)
  • • 仲裁委:向司法局仲裁管理处举报
  • • 检察院:申请检察建议(针对法院违法驳回起诉)
  • • 人大信访:提交书面材料要求监督

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“程序违法”监督申请1273件,同比上升41%——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的滥用正在被有效遏制。

责任归属:谁该为“程序空转”买单?

⚖️法院的责任红线

  • ✓ 必须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(而非是否“方便”)
  • ✓ 对专属管辖案件(如不动产、港口作业)不得适用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
  • ✗ 禁止以“内部考核”为由要求当事人放弃诉讼权
违规后果:
若因错误驳回起诉导致当事人败诉,法院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(《国家赔偿法》第38条)

⚖️仲裁委的责任红线

  • ✓ 对符合《仲裁法》第2条的纠纷必须受理
  • ✓ 不得以“无经验”为由拒绝受理新型案件
  • ✗ 禁止以“等待法院意见”为由无限期拖延
违规后果:
当事人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,仲裁委将被责令整改;造成严重后果的,相关责任人可能被暂停执业资格

⚖️律师的监督义务

  • ✓ 应向当事人释明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的适用条件
  • ✓ 对格式条款中的仲裁条款应重点提示风险
  • ✗ 禁止诱导当事人放弃法定权利以换取“快速结案”
行业警示:
2024年某律所因批量诱导客户放弃诉讼权,被司法厅处以暂停执业3个月处罚

“或裁或审”从来不是一道选择题,而是一道必答题——题目是:如何让每一份权利,都能找到最匹配的守护者

当法院不再以“推”为能事,当仲裁委不再以“收”为负担,当调解组织真正成为矛盾化解的“缓冲带”,或裁或审的要求-或裁或审原则才能回归其本意:分流是为了更精准的正义,选择是为了更实质的公平。

程序正义不是冰冷的条文,而是看得见的温度;它不在卷宗深处,而在每一次立案窗口的耐心释明里,在每一份裁定书的说理逻辑中。

——本文由法律实务工作者联合撰写,所有案例均来自公开裁判文书,数据截至2024年6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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